近日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正式对全社会公开,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渐形成“强制+自愿”“政府+市场”“国内+国际”的立体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,碳市场建设开启新篇章。《意见》锚定建设“更加有效、更有活力、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”,有助于系统性破解流动性不足、机制不完善、创新不足等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关键难题,为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制度保障和市场动能。
碳市场机制已经成为我国气候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。早在2011年,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就采取地方先行、试点推进的方式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湖北、广东、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,覆盖了电力、钢铁、水泥等20多个行业,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。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,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,迄今已经形成了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市场。截至8月28日,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6.94亿吨,累计成交额477.16亿元。从制度体系而言,碳市场不仅包括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(俗称“强制碳市场”),也包括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市场(俗称“自愿碳市场”),共同构建为全国碳市场,《意见》中明确了两个碳市场的定位、发展目标及相互关系。我国自愿碳市场起步较强制碳市场稍晚,于2024年1月22日正式启动。截至2025年8月28日,已累计成交250.16万吨,累计成交额2.1亿元。
全国碳市场建设是逐步完善的过程。自两个碳市场上线运行以来,市场活跃度较低、数据质量风控能力较弱、市场机制作用未充分发挥等新问题新挑战相继显现,对此《意见》开出了相应“药方”。
针对当前全国碳市场的市场交易主体单一、交易对象不足、交易产品匮乏等因素导致的碳市场活跃度较低等问题,《意见》一一给予了具体的政策方向指引。《意见》明确将针对不同碳市场,适时引入金融机构、非履约主体及自然人等,倡导各社会主体利用碳交易制度推动产品、活动碳中和。《意见》提出将“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”,为今后强制碳市场进一步扩围留足制度空间,此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、水泥、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》已将钢铁、水泥、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,受控温室气体增加四氟化碳(CF4)和六氟化二碳(C2F6)。《意见》还提出要支持金融机构稳慎推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,企业拓展碳资产管理渠道。
对碳市场建设而言,数据是基石,数据质量是生命线,数据质量问题是经济利益驱动、企业能力短板、制度监管仍待完善等共同作用下的综合症,为此《意见》对数据质量管理也着墨颇多。解决数据质量问题,一方面,要提高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,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,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”,近年来碳市场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,从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》到《生态环境法典(草案)》都对碳数据造假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罚则;另一方面,要提升企业碳管理能力,积极采用关键计量器具,开展碳排放自动监测,按照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,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披露排放数据等;其中最关键的是健全监管体系,针对两个碳市场完善全链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,提升监测、报告和核查(MRV)能力,建设数智化的管理信息系统,建立审定、核查机构的退出机制,促使有关主体恪守诚信原则,推进行业自律。
此外,全国碳市场建设还存在市场化水平低、碳定价机制不健全的问题,《意见》通过优化配额管理制度,采用总量控制、有偿分配和配额储备等手段,充分利用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,完善碳定价机制。一是引入总量控制,目前碳市场以强度作为管控指标,企业可通过扩大生产稀释排放强度,导致实际减排效果受限,实施配额总量控制,将倒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绝对排放量;二是引入有偿分配,采取拍卖、定价发售等市场化定价机制,反哺低碳项目开发和技术研发;三是引入配额储备制度,通过政府预留配额,平抑价格波动,从而形成稳定的成本收益预期;四是应对国际贸易碳壁垒,通过不断完善的碳定价机制和数据、标准的国际可信互认,助力我国企业有力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碳壁垒。
与此同时,《意见》也为涉碳产业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。《意见》不仅是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,也是产业布局的顶层设计,实质上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举措。《意见》发布后,可再生能源和工业节能降碳、新型电力系统和氢氨醇储、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、碳清除和资源化利用、企业碳管理和碳金融、第三方核查核证及法律服务等领域也将引来新的发展机遇。相关企业应把握契机,加强技术应用、科技创新和能力建设,妥善布局、优化、盘活碳资产,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。
(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柴麒敏 刘伯翰)